《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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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科技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是提升城市能级和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变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2011年出台了《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近年来,党中央将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还就科技创新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新理念,我市在推进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发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亟待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新修订的上位法,现行条例需要作全面修订完善。
这次修订在内容上更加全面、在体例结构上更加完整、在措施上实现促进与保障并重,更突出其作为保障法、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的特点,为此更名为《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
考虑到条例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有效凝聚立法共识的基础上,条例于2025年1月10日经市人代会全票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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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