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智能制造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宁波市智能制造协会,英文名称:Ningbo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Association,缩写:NBI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宁波市从事智能制造装备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市政府对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本行业发展模式的深入研究,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通过行业协会与会员的互动,及时掌握会员的需求,通过发挥协会成员的特长帮助其它会员克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诉求。推动智能制造业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宁波市智能制造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智能装备制造和应用行业统计、调查、调研工作,全面了解行业情况,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政府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政策法规提供专业咨询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积极宣传贯彻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三)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订、完善智能制造产业技术、质量及检测等标准,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促进协会成员间的资源共享,促进成员间金融、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研究;
(五)大力促进智能制造产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业链协同研发、系统集成和配套合作。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和区域合作,组织本行业优秀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推荐、宣传、推广活动,加速智能制造技术与产品的普及应用;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个性化需求的信息服务、技术、方案、管理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等。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智能制造业的展览(销)会,组织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的发展,提升宁波智能制造业的整体实力,促进宁波智能制造业市场竞争的能力。
(九)为宁波智能制造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建设行业专家库,开展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合作,为企业提供国内外高端人才的招聘、引进服务。
(十)组织制定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十一)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智能制造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审议协会宗旨、发展战略、智能制造业的行约行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任免会长、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本团体的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为3人。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检查本团体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团体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团体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补选。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四)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